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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記者 溫如軍)今天上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擴大了“民告官”受案範圍,將“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是被稱為“民告官”法律的行政訴訟法面臨的“三難”。現行行政訴訟法於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去年12月23日,該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第六次會議審議,成為23年來對該法的首次“動刀”,涉及立案、審理、執行等多環節。
  根據中國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實踐中,卻存在諸多“立案難”的問題。行政機關不願意當被告,地方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也較為慎重。
  “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行政訴訟制度。因此,行政訴訟法修法對於促進十八屆四中全會將要確定的‘依法治國’任務和目標的實現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北京大學教授薑明安說。  (原標題:“民告官” 受案範圍擬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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